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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11-10    阅读次数:251 次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吴某某,男,1982年  月   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
县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超,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男,1992年  月   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
县,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
借款350000元及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八计算
自2022年1月31日起至实际偿付完毕之日止)、律师费22000元;2.
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公司保函费等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被告闫某某同意偿还原告吴某某借款本金350000元,具
体偿还方式:2023年7月1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023年9
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被告闫某某同意于2023年7月31日前向原告吴某某支付律
师代理费15000元;
三、如被告闫某某逾期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被
告闫某某同意原告吴某某就下余所有未支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
行,并同意以实际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吴某某支付利息;
四、原告吴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其与被告闫某某之
间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和纠纷;
五、案件受理费33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闫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
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 阳
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三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赵燕平
书记员 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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