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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2-18    阅读次数:1382 次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办?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定的“鉴定结论”,一般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
认定书不服:
   第一,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三,确实有证据证明办案交警有问题的,也可以通过纪检、监察、公安督察等正常渠道进行情况反映。
   司法实践中,因重、特大交通事故有严格的备案程序,在基层事故处理单位对事故处理时,已经渗透了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意见,因此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撤销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能性较小。所以,如果要提出复核,就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事故处理存在错误。
   另外还有一种救济手段,即通过向法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对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做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司法实中,法院无权变更或者撤销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过程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尽力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并决定取舍,以此来判决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交通事故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信访程序获得救济。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只有在司法程序进行完毕后,才可以启动信访程序。做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本身并不主动承担重新认定,而是由上级机关责令重新认定后,予以救济。所以信访存在成本高、效率低,当事人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小的缺憾。

   法规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专家提示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存在问题,那么当事人有权利申请复核即要求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决定重新认定、变更或者撤销,但必须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起,且对于复核以一次为限。如果对复核结果依然不服,可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要求法院将事故认定作为证据进行审查,决定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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