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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装车、报废车肇事,谁是责任人?
发布时间:2022-02-21    阅读次数:1374 次

     《民法典》第51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所称“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包括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所指的两类报废机动车,主要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

     拼装和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于其不能达到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安全标准,上路行驶后极易造成对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损害。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本身即具违法性,上路行驶又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因此,《民法典》第51条对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没有法定免责事由。需要注意的是,所谓“买卖等方式”并不只限于买卖,还应包括赠与或其他转让方式。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指责任的承担并不以过错为前提,只以法律的具体规定为依据。法律规定由买卖、赠与等转让人和受让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预防并制裁转让、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行为,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受害人受到损害时,也可以根据本条获得较为充分的损害赔偿。

    应对案例3-7:连环买卖,责任共担

    刘某于2013年3月14日从孔某处购得红色普桑车一辆,该车报废期为2014年11月12日。2004年5月4日,刘某将车转让给罗某。同年6月25日,罗某将车转让给何某。同年7月,何某又将车转让给邓某。邓某使用至2016年4月,再将车转让给傅某。之后,傅某将车转让给章某。2018年3月11日,章某驾驶该车时,将行人黄某撞致重伤,黄某在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后死亡。一审法院判决肇事人章某向死者家属赔偿损失402794.66元,邓某、傅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邓某不服提起上诉。5月14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连环买卖报废车辆并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专家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谁应承担此次交通损害的赔偿责任。章某驾驶已报废机动车撞伤行人黄某并致其死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已无争议。关键是该报废机动车连环买卖的转让人刘某、罗某、何某、邓某、傅某对该损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本案中争议车辆的报废时间为2014年11月12日,在此之前,该车并不属于报废车,转让该车也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孔某、刘某、罗某、何某对事故的发生无需承担责任。而邓某将车转让给傅某、傅某将车转让给章某之时,该车辆已达报废期属于报废车辆,其转让行为属于非法转让。邓某、傅某明知该车已报废仍将其转让,依法应当对肇事人章某因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已报废汽车依法应及时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法律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若因此导致事故发生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将对由此产生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既可以向转让人请求赔偿责任,也可以向受让人请求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同时请求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
    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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