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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2-01-17    阅读次数:1364 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处罚责任人员以及解决当事人之间由此产生的纠纷所遵循的步骤和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必须由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经验,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的交通警察处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按照如下流程处理:

     1.现场勘查及取证调查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在承诺制度的时间内快速赶赴现场,并快速处置现场。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人。进行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现场勘查必须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欢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如事故不能当场处理,需与当事人预约事故处理时间。事后展开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询(讯)问、痕迹提取检验、技术检测、损害评估和其他必要的鉴定。

    2.责任认定

   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可召集当事人举行听证。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公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席讲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与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根据以下原则来承担事故责任:

   (1)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

任无法认定的,需要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需要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4)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交通事故现场的车辆或都物品,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5)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双方均为机动车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3.事故认定书和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

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5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4.赔偿调解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1)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3)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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