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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1-09-14    阅读次数:1570 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四川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17年度有关统计数据,2017年,全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80元,比上年增长9.4%。现将这些数据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727元,比上年增长8.4%。其中,工资性收入17299元,增长6.7%;经营净收入3586元,增长7.8%;财产净收入2627元,增长11.1%;转移净收入7215元,增长12.3%。(注:用于计算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2、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27元,比上年增加1024元,比上年增长9.1%。其中,工资性收入4016元,增长7.5%;经营净收入4821元,增长6.5%;财产净收入323元,增长20.1%;转移净收入3067元,增长14.8%。(注:用于计算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3、四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1991元,增长6.4%。其中,居住支出增长4.0%,生活用品及服务支出增长7.1%,交通通信支出增长18.6%。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33.3%。(注:用于计算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397元,增长11.8%。其中,居住消费支出增长12.4%,生活用品及服务消费支出增长12.9%,交通通信支出增长17.4%,医疗保健消费支出增长12.4%。(注:用于计算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赔偿金额计算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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