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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在交强险内可以优先获赔
发布时间:2021-09-14    阅读次数:1711 次

   为什么要优先呢?

一、交强险有责任限额,超过限额后交强险不再赔付。

目前,机动车一方有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无责任情况下,为1.1万元。在“交强险”中精神损害赔偿属于“死亡伤残赔偿”中可赔付的项目之一,除此之外,“死亡伤残赔偿”还用于赔付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除医疗费和财产损失之外的费用。所以一旦机动车一方需赔付多个项目,很容易就超出赔偿限额了。

二、三者商业险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可赔付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项目。

如果被投保车辆投保了附加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则可以据此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没有投保该附加险,则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从三者商业险中获赔,而死亡残疾赔偿的其他项目均可以从三者商业险中获赔。鉴于此,如果在交强险中没有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话,受害人或其家属可能无法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可在交强险中优先获赔,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正)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2008年2月1日实施)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的答复(〔2012〕民一他字第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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