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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保险公司签订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可撤销
发布时间:2022-04-27    阅读次数:1315 次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桂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超、汪青艳(实习)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伊柯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03月26日08时14分许,张伊柯驾驶停放在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西侧鑫苑西路(渠东路)东风渠桥附近的豫A号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突然向左打方向起步,此时杨某驾驶小刀牌电动二轮车与高桂青驾驶森地牌电动二轮车各自沿鑫苑西路(渠东路)由西北向东南行驶至此处为躲避豫A号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接连摔倒,张伊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高桂青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2021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高桂青、被告国元农业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在赔偿原告医疗费18000元、护理费2000元、误工费4500元、财产损失280元,共计24780元;该协议签署履行后,该事故赔偿就此结束。

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64575.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50元/天*20天) 、营养费1200元(20元/天x60天)、护理费8067元(49073元/年÷365天x60天)、误工费24200元(49073元/年÷365天*180天)、被扶养人生活费368167元(2064491元/年*13年÷3x01+2064491元/年*18年÷3*01+20644.91元/年*9年÷2x01+20644.91元年x6年÷2x01)、残疾赔偿金69500.68元(3475034元/年*20年*01)、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及检查费18735元、交通费4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100元、电动车损失280元、评估费100元总计21511309元。因被告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被告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在赔偿原告医疗费18000元、护理费2000元、误工费4500元、财产损失280元,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5790.88元(368167元+6950068元+5000元+18735元+400元+2100元+100元);被告B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48775.21元(6457521元+1000元+1200元 -18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桂青115790.88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桂青48775.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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