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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02月24日16时20分,刘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侧翻,车上所载的狗笼甩落到相对方向的陈某、刘某、姚某三人分别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上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致陈某受伤住院。2021年04月08日,陈某在医院治疗期间死亡。经河南某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为根本原因。经河南某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考虑交通事故对陈某的死亡结果的原因力为次要原因力。后因陈某家属提出异议,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事故中队委托某三司法鉴定所,就陈金叶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损伤构成陈某死亡的次要原因。该事故经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刘某、姚某无事故责任。
另陈某生于1957年7月9日,亡于2021年4月8日。被告刘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登记车主为被告蔡某,该车辆未正常投保交强险。刘某与蔡某于2017年11月9日签署个人二手车辆转让协议,蔡某将该车辆卖给刘某。
判决结果:
1、医疗费:154179.11
2、营养费:860(43天*20元/天)
3、住院伙食补助费:2150(43天*50元/天)
1-3项共计157189.11元
4、护理费:6991.22元
5、误工费:5923.63元
6、交通费:860元
7、死亡赔偿金:590755.78元
8、丧葬费:35675.5元
9、精神抚慰金:50000元
4-9项共计:690206.13元
10、车辆损失300元
根据鉴定结论,本次事故陈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参与度为30%,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参与度予以扣减。
即(690206.13-180000)*事故参与30%+180000+157189.11+300=490550.95
律师点评:
第一:被告蔡某将车辆转让给刘某后,车辆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刘某所有,由刘某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车厢的投保义务人应该是刘某,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蔡某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根据鉴定结论,认定死者陈某的死亡结果和交通事故之间仅具有次要关系,故按照事故对死亡的参与度,在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按照参与度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