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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纠纷如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布时间:2022-02-14    阅读次数:1261 次
发生交通事故纠纷如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不调解或者调解不成,以及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流程主要有以下环节:(1)起诉: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书,交纳起诉费。等待法院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2)受理:法院审核起诉材料,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3)通知应诉法院经过审核,认为该案属于本院管辖,就会通知被告应诉;(4)开庭审理:受理后,审判人员会安排具体开庭时间。开庭后,原告、被告双方到庭,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陈述最后意见;(5)委托鉴定:如果在诉讼中需要对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一般由受伤人员向法院递交鉴定申请书,申请法院委托相关的机构进行鉴定,然后法院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送交委托鉴定函和需要的相关资料,等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6)裁判:法院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各项证据进行认定,适用相关法律,作出裁判文书;(7)裁判文书的送达、上诉: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后,任何一方不服,15日内都可以提起上诉,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书生效;(8)二审:上诉后,二审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并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判决,结果可能是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是发回重审。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判决送达后生效。如果各方当事人仍不服,符合申请再审的情况, 以申请再审;(9)执行:如果赔偿义务人未在判决生效后指定期限内 支付款项,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级别管辖来说,一般情形下,交通事故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别情况的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从地域管辖来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所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地域管辖,依据的是侵权法中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最通常的诉讼方式是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不仅可以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就是所谓的“原告就被告”原则。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级别管辖不能由当事人选择,但地域管辖是可以选择的;并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人能得到补偿的多少与地域极为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以下赔偿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4)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因为多项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地法院的标准计算的,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选择管辖地带来地域的差别会直接导致赔偿标准的差别,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受诉地具有可选择性,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所以,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来说,要根据实际情况,从获取更高赔偿和节约诉讼成本两方面出发,争取对自己更有利的赔偿
    诉讼请求中赔偿的项目要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将要发生的费用明确的,可以一并加人诉讼请求中:如果费用尚未发生也不确定是否会发生,可以请求法院保留诉权,而不应在诉讼中要求赔偿。有人以为提起诉讼请求时费用要求越高越好,其实不然。漫天要价的做法不仅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得不到法院支持,同时也要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败诉会给原告带来过重的负担。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属想主张因交通事故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必须在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终结后再另行起诉。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至137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都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发生时(一般即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算;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这就意味着,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既有身体损害又有财产损失,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在1年内未提起诉讼,则不能再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但仍然可以起诉要求财产损失赔偿。
     同时,法律有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快到1年时,如果当事人所在地发生洪灾等导致当事人无法出行和法院无法办公的情况,诉讼时效便中止,不可抗拒的原因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1年内,双方达成协议,或者仅仅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需有证据证明),如果另一方反悔协议或者是知道对方的要求,诉讼时效便重新计算。但要注意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当事人还是应当尽早起诉。
    当事人应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451条,诉讼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不能随意乱收或减免,但对于特殊情况,当事人交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并附理由和相关证据。受诉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审查和审批后,决定是否缓、减、免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或缓交、减交、免交诉处理。讼费申请未被批准超过期限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结案件以后,按以下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诉讼费用的分担:当事人败诉的,由败诉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按比例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原告撤诉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收取;驳回上诉的案件,由上诉的当事人负担;案件在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双方自行协商分担,协商不成,比照败诉人负担的原则解决;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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