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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营养费的计算
发布时间:2022-01-24    阅读次数:1062 次

   营养费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

    1.营养费的范围

    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对营养费的认定最富有弹性,法官没有具体标准可参照,又不能从医学角度进行阐明。在目前审判实践中往往只要受害人住院治疗,法官就支持营养费,不住院治疗就基本上不考虑营养费。

    营养费认定的根据是受害人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

    (一)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二)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三)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等:

    (四)其他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

   (五)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六)较大面积烧伤者。

    2.养费的计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3.营养费的证据

    营养费的认定必须要参照医疗机构意见。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需要加强营养的期限等。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对个案而言,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如果医疗机构出具了营养意见,也不能不加以审查及质证就予以采信,因为医疗机构意见仅是参照,不是根据。由于受到医患关系、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医疗市场竞争等影响,很难保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公正、科学、准确。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查。

    对于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在判断真实性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营养意见出具的医疗机构是哪个等级。一般情况下,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及专科医院出具的,可信度较高,因为这些医院医疗技术水平高、比较注重信誉及形象。

    二是营养意见出具的载体是什么。最佳载体是医院的伤、病情鉴定表。一般情况下,医院对病情鉴定表管理较严,有相对严格的程序和条件规定,需具备较高资历和职称的医务人员(一般是科室主任或主任医师)才有资格出具。其他载体如出院医嘱、病情证明书、门诊病历,一般医务人员均可出具,医疗机构对之监督很少,可信度低,法官对这类形式营养证明的采信要慎重。

    三是医疗机构是否对其出具的意见进行了确认。不仅要加盖医院公章,医疗机构还要在意见上对医务人员的职称和鉴定内容进行确认,以增强意见的真实性,减少了人为因素干扰。伤、病情鉴定表一般均具有以上内容,因此,其可信度最高。

     四是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及伤残

该项进行司法鉴定。 的具体情况,结合病历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还不能确定,可以对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医院出具的意见提出自己的质证意见。如果对医疗机构的营养证明意见,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异议,且符合受害人的伤情及伤残的需要,法院会予以认定。对医疗机构的营养证明意见,当事人有异议的,由法官审查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应由主张营养费的当事人申请同法鉴定。当事人如果不同意申请鉴定,应由其承

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对营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4.营养费的支付

    营养费应当一次性支付。

    5.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4 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计算示例

    2015年11月7日14时15分,被告潘某驾驶粤X号小客车,于大良红岗沙田村路段与原告陈某所骑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陈某及人力车上的原告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11月10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上述交通事故以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潘某驾驶机动车未让右边来车导致此事故发生,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某、刘某不负事故责任。

    在诉讼中,两原告主张营养费5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由于两上诉人在诉讼中未能提供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其需后续治疗及营养费,故本院对两上诉人关于营养费5000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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