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525561889

业务范围

法律顾问 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代理保险理赔 代理案件调解、调查取证 代理诉讼案件

计算公式返回上级>>

交通事故中交通费的计算
发布时间:2022-01-18    阅读次数:1178 次

交通费是指事故受害人和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配置残疾用具或参加处理事故等活动实际必需的车船票费。

   1、交通费证据

   交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需的普通工具的票据。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主张交通费的时候,必须说明用途并出具交通费的正式票据。正式票据,不应该仅仅理解为正式的税务发票,汽车票、火车票、船票、出租汽车票等都可以作为正式票据。对于这些受害人提供的票据,法院还应当审查这些票据与就医的时间、地点、人数、次数是否相吻合,如果不吻合,就不能计入赔偿数

额。

   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2.交通费的支付

   交通费应当一次性支付。

   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计算示例

       ----年  ----  月   ----  日上午 10 时许,钟某无证驾驶赣 B/B91013 号车由营前镇驶往上犹县水岩乡。当行至上江线42km+80m处时,钟某在超越同向行驶的赣 B/T9350 二轮摩托车时两车相剐擦,导致摩托车倒地掉入公路东边的水田中,致罗某、李某、王某三人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中罗某经上犹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用去医疗费1459.7元。原告李某经上犹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和口腔两颗牙齿断裂,住院 17 天,用去医疗费 3254.6元2006年6月29日,经上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第2006265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李某、王某对本次事故不负责任。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原告遂具状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对原告提交的处理本次交通事故期间的租车费用证明和车票共计 1349 元,其中包括张某的租车证明和 14 张上犹汽运公司的内部使用车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张某的租车证明不符合规定。但法院认为张某所列的开支能够与受害人受伤治疗期间的亲属探望、死者罗某的亲友赴丧、处理丧事、处理尸体等事实相互印证,且符合该县租车的实际收费情况;其余14张上犹汽运公司的内部使用车票,虽非正式票据,但能与受害人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而且上述两被告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实他

(真实性、客现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的主张。因此,法庭对原告提交的车票和张某的租车费的“三性 


版权所有 © 交通事故律师网 地址:郑州市郑汴路凤台路交叉口东南角升龙环球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