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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护理费的计算
发布时间:2022-01-18    阅读次数:1288 次

1.什么是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照料其生活而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

   2.护理费的范围

   护理费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如果需要多人进行照顾,医院或者鉴定机构应当明确指出需要多人照顾,对于擅自增加的护理人员,由此扩大的费用,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当事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当事人出院 Pgup 

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进行确定。

   当事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那么如何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器具情 况"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印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等规定的标准。

   3.护理费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理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x护理天数x护理人数

   4.护理费的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和护理时间的证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护理人员的收人证明或者当地护工从事同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

   (4)护理人员另行聘请的,提供向护理人员支付工资的证明。

   5.护理费的支付

   在实践中,护理费的支付方式是一次性支付。

   6.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十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病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

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7.计算示例

   2006年11月10日14时,被告刘某聘请的司机张某驾驶院 B05945 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赣B0203(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从赣州往大余方向行驶,途经323 线新城医院门口路段时,将刘红英驾驶的电瓶车撞倒在地,受重伤。刘红英(原告)在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生院治疗11天后,因病情进一步恶化,转至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20天,共花去医疗费191546.67 元,住院水电费、交通费2236元护理人员房租费8000元,司法鉴定费1200元。在德林义肢广州分公司安装假肢一个,花微28502元。大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红炎及乘坐人吴某不负责任。

   原告及各被告一致同意护理费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计算。因此、护理费为331天x30元/天x2人=19860元。本案中发生10个月房租费8000元、水电费1836元是因原告吴某危重病情而使其护理人员额外实际产生的费用,也在合理范围之内,为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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