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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的种类
发布时间:2022-01-17    阅读次数:1337 次

   (一)人身损害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金的项目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和《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

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有以下几点:

    第一,全部赔偿原则。是指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当然全部赔偿也只能赔偿合理损失,即法律明确规定的损失。

   第二,财产赔偿原则。是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的方法,而不得以其他方式如以劳务代替财产赔偿。

   第三,过失相抵原则。侵权人和受害人都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过错程度来决定责任的范围和承担责任的主体。如果交通事故双方各有一半过错和责任,则相互承担一般的赔偿责任。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如果不能证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过错,由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财产损害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9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从财产损害赔偿的项目来看,受害人能够要求的赔偿分为直接财产损害赔偿和间接财产损害赔偿。顾名思义,直接财产损害赔偿就是指因为交通事故直接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赔偿,包括车辆损失和其他直接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害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工损失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

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精神损害赔偿金

     精神损害是指生理、心理上的无形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通常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遭受侵害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也可能会遇到因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在交通事故中损毁灭失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有一点必须注意的是,因为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才会判令侵害人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责任。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就不会支持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有这么几点:一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前一解释的具体计算项目中已经包含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且根据前者的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由此可知,后一解释的第9条规定,即“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已经被废止,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已经变成了残疾者家庭和死者家庭整体减少的家庭收入,而不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了。二是精神损害赔偿金只能在侵权诉讼中提出,如果是合同违约诉讼则不能提起。三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这两种例外是因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人已经主张了自己的这一权利,并且赔偿数额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已经确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方面,很多人会误解自己感觉精神上受到伤害就应当有权利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且数额完全由自己说了算。实际上,不可能只要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就支持,一般情况下法院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确定应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并考虑赔偿数额:一是从一般人角度来考虑数额是否能够起到抚慰和补偿受害人或近亲属所受精神损害的作用;二是看数额能否起到制裁加害人的作用,避免其再犯;三是这个数额能否对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处的社会环境上的一般人起到警示作用。因此,即使是相类似的案件,受害人能得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可能不一样。

    从执行上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向题的解释》第33条的规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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