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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技巧
发布时间:2022-01-11    阅读次数:1253 次
        交通工具,尤其是各种机动车,本来是随着科技发展而出现的改善人们生活的高科技产物。机动车的优势在于使人们可以借助科技成果,在出行速度和所花费的时间上摆脱了双脚的束缚,也不那么辛苦,但同时因为任何事物的利弊都是相生相伴的,机动车的优势

高速度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也容易使人在身体上、精神上和物质上受到极大的伤害。交通事故是任何人都不愿亲历甚至看到的,但天有不测风云,一旦我们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并因此受损,一定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本章就是希望通过交通事故索赔技巧的介绍,使本书的读者们一旦遇到交通事故,能够通过所掌握的索赔技巧,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使自己所受损失得到赔偿或者补偿。

     技巧一:明确是否作为交通事故索赔
在事故中受损,受害人希望进行交通事故索赔之前,首先要确定的一点是发生的与车辆相关的事故是否为交通事故,这涉及向赔偿义务人要求索赔的法律根据和可以索赔的事项,如果判断属于交通事故,则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责任判定和索赔;如果不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根据相关的其他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仅仅根据此解释很难明确交通事故的范围,故还需要有以下明确的界定:
     (1)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所谓“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与道路成为一体的桥梁、隧道轮渡设施以及作业道路用的电梯等通统包括“道路”中,作为道路附属设施。故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机关和学校单位大院内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通道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道路,在这些范围内发生的事故当然也不属于交通事故。
     (2)必须是由车辆造成的事故。“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其中有各类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3)从发生时间来看,必须发生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可能是在启动、行驶、转弯,也有可能是减速、后退、停止。车辆的运行速度、方向和目的等因素不影响交通事故的认定
    (4)必须要有损害后果的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就是事故在客观上必须造成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果没有则也不构成交通事故。
    (5)从主观心理状态来说,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是过错或意外。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来讲,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状态。故意是指加害人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而交通事故的责任人的主观心理只能是过失和意外:过失是指加害人主观上应当预见到损害结果的发生,因粗心大意未能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损害结果的发生,但过于自信未采取恰当措施,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意外是指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即在当时的客观情况下,不能预见到损害结果的发生,但确实有损害结果。
      根据交通事故的定义和以上界定,下列情况不能算作交通事故:

    (1)各种军用车辆在野外(不是在道路上,或虽是在道路上但已断绝交通时)演习中所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军用车辆之间的碰撞事件。
    (2)农机车辆在田野或场院作业中,或在往返作业区的途中轧死轧伤本单位参加劳动的人员。
    (3)汽车和机械专用车辆在施工现场或厂矿、企业内部所发生的事故。
    (4)参加体育竞赛的车辆在体育场地所发生的事故。
    (5)虽是道路或广场但临时作为集体游行场所、文化娱乐场所而发生的挤伤人、踩死踩伤人的事故
    (6)利用交通自杀或制造撞车事件。
    (7)在机关、企业部,交通管理部门没有义务进行管理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车辆轧死轧伤人的事故

     技巧二:知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分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8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从实际生活中看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分担可以分为两种情形: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因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不一样,非机动车和行人与机动车相比,有质量、体积和速度的极大差距而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两种情形有极大的差别,需要分开论述。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也与《侵权责任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相一致,“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按照本条规定,我国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不以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一方有过错为要件,所有人或驾驶人一方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获得免责。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排除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责和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但并非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在审理机动车致非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的案件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原则。机动车行为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造成非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的,除非出于受害人自杀等行为人难以控制的情形,行为人仍应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在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即使受害人有重大过失,也只能按照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免除其赔偿责
任,更不得判决过错相抵后再要求受害人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
     此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并不等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 交通 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2.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因为双方均属于机动车,没有地位和力量上的悬殊,所以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的损害赔偿规则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又称“过失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的对称,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有过错(故意或过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为人只对其主观上有过错的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若主观上并无过错即使行为已致人损害且具有违法性,亦不负民事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如果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由此可见,机动车与机动车直接发生交通事故时,使用的过错责任原则来进行损害赔偿
    3.当事人需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情况
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交通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前款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双方均驾驶机动车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技巧三:确定向谁索赔
交通事故的发生从来都不是事故双方所希望的,可能是由于一方的疏忽大意或者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也有可能是因为双方分别的过失巧合导致意外。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受害人来说,要维护自己的权益。确定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也叫赔偿义务人,即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被告,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官司中告谁”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告的对象不对,不仅浪费了时间人力、财力,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所以,准确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基础。只有确定了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才能得以维护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注意明确赔偿义务人,掌握其基本信息、确保以后索赔有门。
     那么,是不是交通事故责任者就是应当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的人呢?答案是否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行政法上的概念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是民法上的概念,两者不一样。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包括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而应当对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则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他可能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也可能是车辆所有人、其他对车辆有支配权的人以及取得运行利益的人。通常,交通事故责任者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同一的,谁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谁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在某些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者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不一致的,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并不一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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