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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伤残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1-10-19    阅读次数:1480 次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  金、后续治疗费、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的发票为凭。

  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车祸致人伤残由谁承担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1)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

  (2)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

  (3)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

  (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

  (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7)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当前规定赔偿。

  3、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划分和承担: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1)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

  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依法可以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4)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逃逸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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