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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
发布时间:2021-09-14    阅读次数:1596 次

    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并规定了量刑标准,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同时规定,有飙车、醉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驾、飙车入刑”彰显法律对生命的尊重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虽早就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行为人造成严重后果才给予刑事处罚。而此次将醉驾、飙车入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此举既彰显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有利于打击酒驾和飙车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严重交通违法犯罪的发生,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醉驾入罪”体现的是法律的进步

   事实上,“醉驾入罪”也是顶着相当大的压力而获得通过的。在审议阶段,有关“醉驾入罪打击面太大,对公务员不公”的说法不时耳闻,理由就是公务员一旦被认定为醉驾罪,就面临着开除公职的处分。且不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务员没有享受法外施恩的特权,以开除公职不公平为借口,质疑“醉驾入罪”,某种意义上是在阻挠法律与时俱进,这种法律逻辑才最可怕。以此观之,“醉驾入罪”体现的不止是法律的进步。

   醉驾入罪获多数人支持

   据媒体报道,在审议过程中有关醉驾的情节,是否要加“情节严重”引发了社会和参加审议的常委委员的争议,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表示,从网上征求意见和草案发往全国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赞成草案现在这样的规定。“醉驾入罪,是立法顺应民意的结果,表明了立法者严惩酒驾的决心。”而有专业人士认为,“醉驾”很多时候是过于自信的“间接故意”,并非过失犯罪。该罪是否规定得过于严厉?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不这么看:“现在各地醉驾比较普遍,一般的行政拘留不管用,而又没有更加严厉有效的行政处罚手段,所以,入罪后对醉驾行为将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而且当场取证,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醉驾也不复杂。”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用 “非常赞成”和 “十分必要”来表达对醉驾入罪的看法。他说, “通过强制手段培养民众遵纪守法的意识,是刑事立法的应有之义。醉驾入罪,很好地回应了民众的期盼”。

   对公职人员杀伤力极大

   据了解,作为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公安交管部门是醉驾入罪的大力倡导者和积极推动者,“推动醉驾入罪,可以彻底打破酒驾者‘不可能这么倒霉被查到,被查到再想办法’的侥幸心理。特别是对公职人员杀伤力极大,醉驾一律判刑,判刑就意味着丢掉饭碗,必须三思而行。”

完善了处罚的法律衔接

   “醉驾入罪,不以情节是否严重、是否造成后果为前提,体现了立法者的技巧和用心良苦。”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说,将醉驾设置为行为犯,表明了立法者对醉驾行为豪不容忍的决心,同时考虑到该行为未发生实际危害,将起刑点设计得较低,为拘役。醉驾一律拘役的“一刀切”做法将有利于防止执法不严。同时,还进一步完善了法律的衔接,即酒驾行政处罚,醉驾拘役,发生严重后果的,以交通肇事或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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