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525561889

业务范围

法律顾问 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代理保险理赔 代理案件调解、调查取证 代理诉讼案件

保险理赔返回上级>>

车上乘客车祸后被甩出车外,应该算第三者吗
发布时间:2021-09-14    阅读次数:1282 次

车上乘客车祸后被甩出车外,应该算第三者吗在实践中,我们现在经常遇到,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人人员被抛出车外受伤的情况,那伤者到底算不算第三者,这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各地的法院判决不一,以下三个案子都是支持是第三者,本车的交强险及第三者均要赔偿,此问题存在争议,没有标准答案,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一】
2010年5月3日,李某驾驶一辆客货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当时正坐在副驾驶座上的刘某从车上甩出后,被倒翻的车辆撞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后经法院调解,李某向刘某的近亲属赔偿137510元。因该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李某向该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却以受害人刘某是“车上人员”为由拒不理赔死亡赔偿金。李某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刘某是属于“车上人员”还是按“第三者”进行赔付展开激烈的争辩。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刘某是在车上,属于车上人员,不能适用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付。而李某认为发生事故后,刘某是被车辆甩出,随后才被车辆碾压致死的,应属于“第三者”。

【法官说法】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虽然事发前刘某为“车上人员”,但这一身份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特定时空的变化,这一身份也会发生转化。当事故发生时,如果车上人员被抛出车外,未再与所乘车辆接触直接造成伤亡,应将其认定为“车上人员”;当车上人员脱离所乘车辆承载空间,又被所乘车辆拖带、撞击、辗压造成伤亡的,应将其认定为“第三者”。

保险公司主张刘某属于“车上人员”,并没有证据证明其被抛出车外时即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保险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向投保人李某支付死亡赔偿金,日前已履行完毕。


【案例二】

2009年7月11日5时10分,宋某某驾驶粤ace**0号出租车与李某某驾驶粤xa0**0号货车发生相撞,贺某某被抛车外,造成两车损坏,贺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贺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上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宋某某不服,提出复核,复核结果维持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当天,贺某某被送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医院抢救,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两次出具《病重、病危通知书》,写明贺某某因重型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损伤,头皮撕裂伤而病危、病重。

交通事故发生当天,贺某某被送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医院抢救,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两次出具《病重、病危通知书》,写明贺某某因重型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损伤,头皮撕裂伤而病危、病重。

事故车辆粤xa0**0号货车于平安保险投保了交强险。事故车辆粤ace**0轿车在中华联合保险投保了交强险。

【裁判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贺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确系本车人员,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被抛出车外,结合原告重型颅脑损伤的情况,有理由相信,其受伤主要产生在坠地时,在原告因交通事故抛出车外重型颅脑损伤时,已不属于本车本车人员,从出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角度出发,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应对原告的受伤,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一审判决两保险公司各自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贺某某的损失,两保险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保险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受害人贺某某是受到撞击后才飞出车外,此种情况应当认定其仍是本车人员,不能认定为第三者。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贺某某是否属于“本车人员”应当根据其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的空间位置进行判断。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贺某某仍在车内,车辆碰撞后其才被抛出车外,如果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车的碰撞,其不会被抛出车外,且贺某某被抛出车外后受伤并非由粤ace**0号出租车再次碰撞或者接触所致。因此,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贺某某并没有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的情形,交通事故发生时其仍应当是“本车人员”。综上,本案不符合机动车交强险适用条件,中华联合保险无需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贺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予以纠正。中华联合保险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本车人员”与“第三者”之间的转化问题,自交强险制度建立至今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其进行明确,很多法院均遇到了类似的疑难案例,主要分为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抛出车外受伤及受害人被抛出车外后再次受到车辆的碰撞或碾压而受伤两种。对于第一种情况,各种案例呈现出来的处理办法主要有两种,分别与本案一审观点和二审观点一致,其中与本案二审一致的观点较为普遍。然而在另一种情况,即受害人抛出车外后再次受到碰撞或碾压的情况,大部分案例均认定本来属于“本车人员”的乘客再次受到车辆碰撞或碾压之前,其已经脱离了其原先乘坐的车辆,转化为“第三者”,故其所受损害应当属于该车辆的交强险赔偿范围,最高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库公布的相应案例亦确认了这种处理方法。


版权所有 © 交通事故律师网 地址:郑州市郑汴路凤台路交叉口东南角升龙环球大厦